臨建房的使用年限和建筑面積有限定嗎
臨建房的使用年限通常在2年以下,但建筑面積沒有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調查需要暫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申請批準前,需要征得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權利為基礎。
臨建房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臨時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臨時使用補償費。
建造房屋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臨時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暫時使用土地的期限通常不超過兩年。
臨建房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臨建房需要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
(二)為了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的;
(三)土地轉讓等有償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取消、搬遷工作場所等原因停止使用國有土地的
(五)經道路、鐵路、機場、礦山等批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 )村的建設,應當按照村和集鎮的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臨建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將其他單位、個人和土地使用權納入股票,以聯營等形式聯合舉辦企業,應當持有有關批準文件。
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其中,涉及農用地占有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建設用地,需要嚴格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不同的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的標準。 第六十一條在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查手續。